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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机制

来源:石狮市纪委 发布时间:2015-06-16 10:59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查暂行办法》,细化明确组织领导、巡查对象、形式、内容、方法、报告、问题处理、跟踪整改、落实责任等9个方面的内容,实行常态化监督。

    一是突出“两个结合”。每年制定巡查计划,通过例行巡查和专项巡查实行点面结合,对全市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巡查。年内巡查工作要实现全覆盖。

    二是做到“两不固定”。首先是巡查对象不固定。哪里问题集中就巡查哪里,哪里群众反映强烈就巡查哪里。其次是巡查人员不固定。建立巡查人员库,每一轮巡查组成员均进行轮换,组长由委局领导或派驻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干部、审计、财政部门业务骨干、市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组成。

    三是实行“双重报告”。实行向市委和市纪委常委会“双重报告”制度,各巡查组向市纪委常委会报告每一轮巡查情况,市纪委每年向市委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诫勉谈话、下发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立案查处等形式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并督促被巡查单位整改到位。

    四是明确“双向责任”。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责任,对被巡查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将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巡查组应发现没发现或发现问题匿情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监督责任,确保巡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