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正常福利是每位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本无可厚非。然而,一些单位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突破纪律底线,钻空子、玩猫腻,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福利等,助长了不正之风肆虐,而且损害社会的公平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去年以来,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保持“眼里揉不进沙子”的认真劲,频发禁令、狠出重拳,严肃查处了多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现摘录通报曝光的4起具有代表性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典型问题,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绷紧纪律之弦。
■过节“慰问”,利益均沾
案例1:诏安县供销联社主任谢小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以“职工独生子女慰问费”为名,先后2次给单位11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过节福利,每人每次800元,共计1.76万元。2015年10月,诏安县纪委给予谢小明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追缴相关费用。
■偷梁换柱,打擦边球
案例2:2014年8月至11月,政和县澄源乡计生办2次违规提取计生举报奖金3.19万元,用于发放计生办工作人员下乡补贴,该办主任余爱良从中领取5494元。2016年1月,政和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直接责任人余爱良行政记过处分,并追缴违规发放的补贴。
■自恃特殊,一错再错
案例3:泉州市洛江区外贸公司原经理林凯峰2013年至2014年间,在单位干部职工按照规定领取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常福利之后,以“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违规发放福利共计3.72万元,其个人重复领取2.75万元。2015年6月,洛江区纪委给予林凯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12月,该区商务局撤销其经理职务。
■虚报冒领,违规报销
案例4:将乐县归国华侨联合会主席阮仁金编造自己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到外地出差119天的经历,骗取出差补贴、交通费等款项合计6110元;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间,虚构下乡出差经历,骗取下乡补贴合计1100元。2015年5月,将乐县纪委给予阮仁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追缴其违纪所得。
( 2016年 4月 6日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