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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学习】谁是公职人员

来源:福建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 发布时间:2020-09-24 08:10

公职人员的范围

公职人员是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干部队伍、公职人员管理采取分类管理、分而治之的改革思路。

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干部概念进行分解,对不同类型干部被告分类管理,提出在行政机关推进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职员制度,并将国企干部命名为经营管理人员。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

①《公务员法》:规范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公职人员;

②《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规范事业单位人员;

③《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规范其他公职人员;

④一般劳动关系:规范国有企业干部。

分类管理是我国改革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整个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认知和试点,在政策上具有进步意义。但分类管理导致了不同类别工作人员间的管理制度,包括薪酬待遇、岗位设置、晋升办法、结交考核等互不相同。因此,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组织等改革措施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如何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的难题。

分类管理导致不同职业群体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身份、待遇存在较大差异。而身份的差异使干部交流存在困难。造成以上现象的根本问题在于过分强调分类管理,致使不同干部队伍的管理方式与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同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部分干部将自己视为普通工作人员,忽略自身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公共意识淡薄,从而影响其自身的职业角度认知,导致行为失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关于公职人员整体的重要法律规定,从总体上确定了公职人员群体的法定义务。其所规定的各种需要查处的处分情形为公职人员群体提供了公共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监察体系建设、治理能力建设尤为重要,是干部管理、公职人员管理的突破和创新,标志着我国公职人员管理进入新时代。公职人员纳入中央政策,成为法定名词,这是新时代治国理念、干部管理理念的巨大跨越和进步,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

①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②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泉州市纪委监委审理室综合编辑自《福建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平台》